- 魏永征;
<正>网络空间不是法外地带。我们国家一贯重视推进互联网领域法治,及时而持续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本辑论文,就是以网络法治为主题的。互联网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但在全球范围内,发展不平衡、规则不健全、秩序不合理的问题始终存在,大国博弈十分激烈。李彦博士的《中国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度建构的观念及话语实践》一文,以话语制度主义为理论框架,
2021年02期 3-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371K] [下载次数:5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彦;
话语在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度构建中的作用被有意无意忽略了。我国在对内进行互联网治理,对外参与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度建构的过程中逐渐发展出并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提出“网络主权”这一概念话语,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套“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理念指引下的“中国治网话语”,成为我国对内、对外两个互联网治理场域的基石。本文借鉴了话语制度主义的相关理论资源,首先探究了我国从“互联网主权”到“网络主权”的概念演变,以及在多个互联网治理的国际制度平台上的话语实践,认为这两条话语实践路径共同促生了“网络主权”概念和世界互联网大会的创办。接着比较了“网络主权”观念与美国主导的既有国际互联网治理制度所蕴含的“互联网自由”观念,认为两者在政策、程式、哲学三个层面存在分歧和冲突。最后分析了我国在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如何运用“前置话语能力”,完善协调性话语以应对交往性话语的质疑,认为中国治网话语体系的建立与西方世界的质疑密不可分。
2021年02期 5-1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905K] [下载次数:1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李丹林;王悦;
传媒形态是指一定时期基于技术应用与社会整体环境影响,所形成的传播特点、传受关系、传媒组织结构、传媒制度等方面的总体情形。传媒监管是基于特定的目的,国家通过立法及其他强制性手段对于与内容相关的传播行为及行为主体的规范和约束。不同的政治制度决定着传媒监管制度的理念,技术、文化、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着监管的原则、体制、机制、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具体监管模式则是根据特定的传媒形态产生和变化。从监管角度研究传媒形态,就是观察影响决定传媒监管制度的传媒的具体情形。伴随网络技术、数字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伴随我国整体的改革开放带来的社会转型,传媒形态相比较于以往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而我国传媒监管的许多方面还依然未能做出与时俱进的调整。未来传媒监管的改革和完善,需要从理念、认识、准入、内容标准等诸多方面考虑进行。
2021年02期 18-3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367K] [下载次数:15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任怡林;牛静;
本文基于理性行为理论(TRA),并结合第三人效果理论和刻板印象,研究中学生的家长(N=515)支持政府规制网络游戏的意向及其影响因素。本研究发现:家长对政府规制网络游戏的态度在主观规范、第三人效果、刻板印象与家长支持政府规制网络游戏意向的关系间发挥中介效应,家长调解有效性在态度与行为意向间发挥调节作用。本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创新性地证实:主观规范正向影响态度,主观规范、第三人效果、刻板印象对行为意向的影响并非直接的,而是呈现为一个中介效应模型,这些发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TRA模型。此外,本研究基于家长视角研究政府规制问题,有助于全面地评价政府对网络游戏规制的动因与影响。
2021年02期 38-54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45K] [下载次数:30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雷丽莉;
个人基于自身的网络行为,每天都在生产大量的个人信息。鉴于其“可识别性”以及和其他信息的聚合能力,个人信息成为打开各项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的钥匙,也成为对社会管理、商业利用具有重要价值的资源。让渡一定的个人信息,又成为个人享受各种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和企业服务的前提。因此,个人信息兼具个体属性、商业属性和公共属性三重属性。无论是欧盟的GDPR,还是我国的《民法典》,都尽力在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和给个人权利带来的影响之间进行平衡,在对个人信息处理进行限制的同时规定了大量的例外情形。本文认为,公、私领域对个人信息的处理分属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遵循不同的规则。面对公权力,个人往往不能选择同意与否,也无法授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权力对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就不需要权利人的同意。只是个人对公权力的“授权”需要通过立法,以“集体决策”的方式进行,否则就会因人而异,从而有违平等的人权基本原则。对于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和私人使用,尽管也存在技术资源掌握的不平等带来的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但法律应该做的不是家长式的强行干预,以保护的名义剥夺个人在权利处分上最终的决定权,而是应在遵循意思自治和诚信原则的前提下,通过立法使处于弱势地位的权利人能够与强势地位的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平等磋商。
2021年02期 55-6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46K] [下载次数:96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0 ] |[阅读次数:0 ] - 周丽娜;
虚假信息自古有之,当前社交媒体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虚假信息在社交媒体上广泛传播。算法技术的发展,使传统把关人角色被取代,假新闻在社交媒体上比真实信息传播得更快。相比于其他媒介,社交平台更注重用户兴趣和信息点击量,信息质量和真实性居于次要位置。假新闻的治理关乎平台、受众、政府、第三方等多个主体,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事前预防、传播控制、追责处罚、事实澄清的治理体系。在治理途径方面,本文提出应当区分“虚假信息”与“谣言”,应通过强化平台责任、提升社会整体媒介素养、确立事实彻查机制、优化算法等新途径,加强对网络信息治理的理性思考,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2021年02期 70-8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18K] [下载次数:442 ] |[网刊下载次数:0 ] |[引用频次:3 ] |[阅读次数:0 ]